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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高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佛府〔2010〕151号)、《佛山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文改办〔2012〕10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我区推进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要求,设立佛山市高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规模纳入相应的年度财政预算,从2015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模式,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区文化体育局是本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区财政局是本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五条 区文化体育局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制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分项预算;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辖区企业申请,负责组织对申请资助单位的实地调研和专家评审,并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 

  (四)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和管理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档案; 

  (五)负责组织对资助项目和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六)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区财政局在专项资金监管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预算和年度决算; 

  (二)会同区文化体育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款手续; 

  (三)对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评审进行监督;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负责对专项资金运用情况的绩效评估; 

  (六)会同区文化体育局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八条 设立“佛山市高明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成员由区文化体育局、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辖区申请企业和申报项目进行调研和评估,也可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调研和评估。 

  第九条 成立“佛山市高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其成员从省、市现有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其职责是在评估组调研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形成资助项目的评审意见,提供给佛山市高明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审核小组进行审核,也可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调研和评估。 

  第十条 成立“佛山市高明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组长由区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其职责是审核专家评委会的意见,制订资金安排方案。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条件和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网络、数字动漫、新媒体等新兴文化产业项目; 

  (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娱乐、工艺美术、文艺演出、文化会展、体育休闲旅游、现代印刷、创意设计等文化产业项目; 

  (三)区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和基地; 

  (四)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与项目; 

  (五)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项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项目的同一个环节已经获得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和区的文化产业发展方向,能提升我区的文化水平,引领文化产业发展,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或项目。 

  (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的企业或项目。 

  (三)在高明辖区内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四)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申请贴息的项目还贷及时的企业。 

  第十四条 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补贴、贷款贴息、奖励等三种资助方式,并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额和资助对象的申报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按照项目得分排序确定。 

  (一)补贴。 

  包括重点项目补贴,专项补贴,房租补贴,园区、集聚区和基地补贴,会展补贴。 

  1.重点项目补贴。在相应年度内,经专家评委会评定,并报审核小组通过,纳入区文化产业项目库的重点项目(含园区、集聚区和基地、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其投资规模必须在2000万元以上,资金实际到位率不低于50%,并已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限2015年1月1日后建设的项目,或自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正式动工建设的计划项目,在落实建设方资金到位的前提下(资金实际到位率不低于30%),可申请重点项目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由区财政出资建设的除外)。 

  2.专项补贴。体现本土文化特色的陶瓷、武术、剪纸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开发项目。经审核认定,可向专项资金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房租补贴。对进入经市级以上政府认定或授牌的本辖区内的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和基地,具有自主品牌和知识产权、技术含量和知识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稳步增长的文化工作室、数字动漫、网络、新媒体、创意设计的文化企业,经审核认定后,对每家进驻企业自本政策公布实施之日起连续2年给予租金补贴。租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5000元的补贴。 

  4.园区、集聚区和基地补贴。经市级以上政府认定或授牌、新创办的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和基地(是指在2015年1月1日后在我区工商部门注册,并完成税务登记的;必须具备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和健全的建设发展规划;其管理运营机构是在我区注册的公司法人;其总办公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首期办公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进驻的文化企业数量达到20家以上,进驻文化企业使用面积应占园区、集聚区或基地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可申请项目建设补贴。 

  建设补贴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建设方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15个月内可提出补贴申请,经评审和认定后,单个园区、集聚区和基地可申请最高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5.会展补贴。参加文化产业类展会项目的区属企业或个人,可申请参展补贴。参加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类展览会项目,市级的给予5000元、省级的给予8000元、国家级的给予1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贷款贴息。 

  利用在佛山注册的银行(包括分支机构)发放的银行贷款项目,经审核认定,符合我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范围,可向专项资金申请贷款贴息。贴息的范围是提出报销申请之日起的前一年内获得的额度为200万元以上的银行贷款,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补贴,贴息率上限为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30%。其中: 

  贷款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贴息率上限为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 

  贷款资金作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贴息率上限为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 

  原则上单个项目的贴息总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贷款不允许在政府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贴息。 

  (三)奖励。 

  1.对获得文化部等部委授予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国家级称号的高明属地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广东省文化厅等单位授予的“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广东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2.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文化产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的文化产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文化产业的企业、机构和个人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相关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十五条 项目补贴和贷款贴息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个别重大项目通过中期评估后可跨年度连续予以支持。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区文化体育局负责定期受理申请,公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各类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 

  第十七条 资金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根据区文化体育局发布的申报指南,填报申请材料,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二)收到企业申请后,区文化体育局安排评估组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评估,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情况。 

  (三)根据评估组提供的调研报告,由区文化体育局安排专家评委会根据评估组的意见,对申报企业和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 

  (四)审核小组审核专家评委会的意见,制定资金安排方案。 

  (五)审核通过后,资助计划由区文化体育局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区文化体育局将资金安排计划报区政府审核确认。 

  (六)资金安排计划经区政府确认后,由区文化体育局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七)获批准的资助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与区文化体育局签订《佛山市高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合同具体条款由区文化体育局拟定。 

  (八)区财政局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和财政支出审批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监督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并按照以下规定使用资助资金: 

  (一)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获得的补贴必须全部投入该平台的软硬件建设,以及用于相关的产业公共服务。 

  (二)企业所获得的资助资金,应当按国家、省、市、区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使用。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全部用于企业的产业研究与开发,体现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必须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区文化体育局、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区文化体育局。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因故被取消,或注册地迁离高明区范围,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时,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区文化体育局报告,终止《佛山市高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的执行,由区文化体育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将资助资金收回区财政。对因故终止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人必须做出专项资金决算报区文化体育局和区财政局核批,剩余专项资金如数返还区财政局,已开支的资助资金形成的项目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因责任单位违反《合同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包括提供虚假资料、挪用专项资金、因人为原因延误项目进度、不按规定提供财务和进度报表等,经区文化体育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发现核实后,将分别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理: 

  (一)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资助申请; 

  (二)停止拨付剩余的专项资金; 

  (三)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要求责任方赔偿造成的损失; 

  (四)依法起诉,追收欠款。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区审计局备案,包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等。区文化体育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将不定期开展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和检查,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区文化体育局、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负责对资助企业、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审结果将作为受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估依据和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估办法由区文化体育局、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组和专家评委会成员在评估和评审工作中,如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违反公正原则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成员资格;需要追究责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区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履行监督职能,发现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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